浴池锅炉_顾客酒醉身亡 浴池无证经营赔40万
去年1月的一天,30岁左右的李军(化名)酒后到高新区兴园南区东门菜场三楼兴园浴池洗澡,洗澡时摔倒,他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身亡。
事发后,李军家人认为,李军是在浴池内发生的意外,是浴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于是将浴池经营者蒋某(化名)诉至高新区法院,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。
法院认为,李军酒后到兴园浴池洗澡,作为浴池经营者应当提供保护李军免受侵害的义务,浴池经营者在明知李军饮酒的情况下,应主动提醒李军酒后不宜洗浴,并予以制止,但其没有制止李军进入,且是无证经营,对李军在洗澡过程中摔倒后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
李军作为成年人,应当知晓酒后洗浴的危险,却仍在酒后洗浴,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,蒋某承担60%责任,赔偿李军家属各项损失合计38.6万余元。
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。蒋某称,李军因摄入酒精而摔倒,导致颅内出血死亡,其摔倒和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应由他自己承担全部责任。李军摔倒后,浴池人员积极参与救治,并垫付了相关救治费用,尽到了责任。
另外,蒋某认为浴池虽无照经营,但与本案的侵权责任并无关联,无证照经营不能导致李军死亡。
近日合肥市中院认为,沐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,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。本案中,兴园浴室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,因此不能证明该浴室的设备,如浴池锅炉等符合卫生标准,也不能证明该浴室为消费者提供了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服务。因此,李军在洗澡时摔倒,虽然有饮酒的因素,但也不能排除有浴室环境的因素。另外,蒋某无证经营兴园浴室长达十余年,在行政执法部门多次责令停业、整改的情况下,仍然未予纠正,主观过错明显。近日,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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